学习笔记|《入行论广释》第173课

一、科判坐标


二、 内容归摄(总义)

抉择空性的重点是通达人无我和法无我,本论以四念处的方式来抉择法无我。四念处包括身、受、心、法四个部分,本课开始学习受念处。这一科判先从三个方面:“受的自性”、“产生受的因”、“受的对境”来抉择受是空性,再通过分析受和心的关系来彻底摧毁对受的执着。本课学习的内容是受没有自性这一部分,即受是空性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为什么要抉择受是空性:

受的定义:受是一种心所法(即一种心理现象),分为苦受、乐受和舍受(即不苦不乐的感受)。


普通人对受的态度:追求乐受、厌恶苦受,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生起贪心、嗔心从而有意无意间造下许多罪业,感受许多痛苦。


小乘行人对受的态度:认为一切受都是苦的自性。苦受对应苦苦,乐受对应变苦,舍受对应行苦。他们通过这样的修法远离对受的耽着,了知三界是痛苦的自性从而帮助生起出离心,但是心仍有所缘、有所执着。


大乘行人对受的态度:直接抉择受在胜义中了无自性,名言中如梦如幻。进而了解到众生所感受的乐、逃避的苦,犹如虚空一般,根本不存在。如经中说“观受如虚空,是为受念处”。


二、受的自性不存在:受的自性如果存在,要么存在于内心上,要么存在于外境上。只要抉择到受既非心上的实法,也非境上的实法,就能断定受为空性。 (详见颂词一)


1、受不是内心上的实法:如果一个法是实有的,那以前它怎样,以后也该如此。如果受是实有的,生起苦受时就会一直保持苦的状态。同一相续中,苦乐是相违的法。因为苦乐相违的缘故,若实有的苦出现,乐就永远无法产生。然而有情心上的苦受、乐受一直交替存在。因此受并非心上的实有法。


2、受不是外境上的实法:数论外道认为苦受、乐受全在外境上。例如穿上一件新衣服后马上感觉到很高兴,因此说明外境上存在苦乐受。这种说法不正确。如果外境上有实有的快乐,那无论心境如何,只要接触就有乐受产生,能摧毁任何痛苦。但当一个人有极大痛苦如丧失儿子时,再好看的衣服在面前也不会生起快乐的感受。因此受并非境上的实有法。


3、了知道理后应知足少欲:现代有些世间人认为外在的物质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带来一切幸福快乐。然而外境并不存在实有的苦乐,苦和乐的本性都是空的。身心自在的来源就是少欲知足。如《八大人觉经》云:“生死疲劳,从贪欲生,少欲无为,身心自在。”

三、遮破对方的回辩:对方为了证成受是实有的,举出种种理由和中观宗展开了四轮辩答,都被一一驳斥。详见如下:

1、遮破“苦太强遮蔽了乐”:对方认为快乐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因为痛苦的力量太强了,而感受不到快乐。并举出比喻证成:就像太阳升起时,群星的光芒被隐没了一样,痛苦特别强烈时,细微的快乐会被它覆盖,以致于无法感受到。中观宗对此遮破道:苦乐是用心来感受的,既然没有感受到,没有被领纳,怎么能算是乐受呢?如此承许则也就失去了受的法相,正如《俱舍论》云“受蕴即为亲感觉。”(详见颂词二)


2、遮破“微苦存在但不易察觉”:对方狡辩道,感受快乐时,苦还是存在的,只是因为太过微小不易察觉而已。就像在一碗浓糖水里加一点点盐,盐水是有的,但不能品尝到咸味。中观宗遮破道:这只是你分别念的虚构而已。第一、苦、乐二者是相违的法,不能同时共存,这可通过可现不可得因推出。第二、有强烈乐受时,任何大、小苦受都不可能存在。好比在大火前,巨大的冰块都已融化,小冰块不可能还存在。(详见颂词三)


3、遮破“苦转变成乐”:对方仍然坚持痛苦是存在的,又辩称苦现在以经变成了快乐,但本体仍是痛苦,以这种特殊的形式存在。就像白玻璃刷成红色,但其本体仍然是白色。中观宗破斥道:这只是你的分别念。感受到快乐就是快乐,怎么可能说是痛苦呢?白色的玻璃刷成红色,任谁看到都是红玻璃而没有白色。再说这样承许又怎能区分从苦转变来的细微快乐和本身就是感受轻微的快乐这二者呢?(详见颂词三)


4、遮破“因有违缘而苦不能产生”:对方最后无力地挣扎道,痛苦本性是存在的,只是因为有快乐这种违缘,生苦的因缘不具足而无法产生。中观宗驳斥道,这不正说明感受苦乐是一种分别念吗?因为苦乐之受并非实有存在,只是因缘聚合的产物。(详见颂词三)


总之,如果苦受、乐受是实有的法,则二者互不影响,应该可以同时存在。这和“苦受乐受二者是相违的法,不能同时存在”自相矛盾。对方一方面认为受实有,另一方面又不敢否认“苦乐相违”。为了将这两个自相矛盾的性质安立在同一个概念上,以各种理由、比喻进行维护。然而由于先天的内在矛盾,任何后来的涂脂抹粉都会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

发心师兄:定解C03 定解C65

审核师兄:定解C03


  • 【颂词1】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 科判分析:

      • 遮破之理证:遮破受为实有的推理。

    • 消文释义

      • 如果痛苦实有存在于内心,那为什么不会障蔽安乐生起呢?如果安乐实有存在于外境,则甘美食物等令人愉悦的事物,为何不能使忧苦的人快乐呢?——《入行论广释》

    • 本颂重点、难点

    • 1. 受在内心上非实有:如果一个法是实有的,那以前它怎样,以后也该如此。如《中论》中说:“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如果受是实有的,生起苦受时就会一直保持苦的状态。同一相续中,苦乐是相违的法。因为苦乐相违的缘故,若实有的苦出现,乐就永远无法产生。然而有情心上的苦受、乐受一直交替存在。因此受并非心上的实有法。

    • 2. 受在外境上非实有:数论外道认为苦受、乐受全在外境上。例如穿上一件新衣服后马上感觉到很高兴,因此说明外境上存在苦乐受。这种说法不正确。如果外境上有实有的快乐,那无论心境如何,只要接触就有乐受产生,能摧毁任何痛苦。但当一个人有极大痛苦如丧失儿子时,再好看的衣服在面前也不会生起快乐的感受。有些人在忧愁时,看见自己原来所喜欢的对境,比如说一些精彩的节目或者美妙的歌,回忆起从前的幸福时光,反而更添伤心痛苦,故而外境上不可能存在苦乐的本性。

    • 3. 了知道理后应知足少欲:现在有些世间人,对苦乐到底存在于内心还是外境,从来没有详细地分析过,他们认为物质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带来一切幸福快乐,于是为了追求财富、洋房和轿车,每天忙忙碌碌……但若真正去观察,快乐和痛苦统统是一种执著,跟外在的物质条件并没有多大关系。身心自在的来源就是少欲知足,而不是财物非常丰富。《八大人觉经》说过:“生死疲劳,从贪欲起,少欲无为,身心自在。”《佛遗教经》云:“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无数智者和修行人通过修行和观察,最后了悟到这一点,知道快乐在名言中存在,其本体是空性的,所以不会像世间人一样,每天到处去寻找快乐,他们虽然在山里隐居,但快乐远远超过任何一个世间人。

  • 【颂词2】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 科判分析

      • 破彼之回答:对方以种种理由回答受是实有的,中观宗对此进行破斥

    • 消文释义

      • 如果说这是因为痛苦太强,以至盖过了快乐,所以才感觉不到乐受。既然这种乐受有不能被领受的性质,那么它怎能算是受呢?——《入行论广释》

    • 本颂重点、难点

    • 1. 对方观点:其实乐受还是实有存在的,只是痛苦太过于强大了,所以感觉不到乐受。就像太阳升起来时,星星的光芒被强烈的阳光所遮蔽,无法显现,但实际上星星还是存在的。等到夜晚日光消失,星光又明现出来。

    • 2. 中观宗破斥:

      • a. 破推理:苦乐是用心来感受的,既然没有感受到,没有被领纳,受也就失去了作为受的法相,怎么能算是乐受呢?领受不到就不应该称为受,因为受的法相即领受性、领纳性,《入中论》云“色相谓变碍,受是领纳性”,《俱舍论》“受蕴即为亲感觉。”只有被感受到、领纳到才能称之为受,一种受没有被心领受到,那么它所作为受的法相也就不存在,不能安立为受。如果无感受而也能成立为受,那么应成为虚空中的鲜花有香洁的感受,石女儿之舞姿有娇美悦意的受等等,显然不成立。

      • b. 破比喻:对方以太阳遮蔽星光的比喻试图说明在感受痛苦时还有微弱的乐受存在,但无法成立。如果说白天太阳出来时很很耀眼,这时候有没有星光?眼睛看到的阳光里有没有星光?如果说有,那么说太阳遮蔽星星不成立;如果说没有,星光没有被看眼识认知,星星即不存在,离开了识没有单独可以成立的境,没有星星,何来太阳遮蔽星星?

  • 【颂词3】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 消文释义

      • 如果说苦性成实常有,而在大乐生起时仍然有细微之苦受。那么,大乐岂非已经消除了较大的痛苦,微小之苦又为何不能消除呢?如果说微苦即是领受大乐外的微乐,那么微苦岂不成了快乐,怎么能说是苦呢?——《入行论广释》

    • 本颂重点、难点

    • 1. 对方观点一(苦太微弱不易察觉):在有快乐的时候,其实痛苦是存在的,也被领受到了,只是太微弱了觉察不出来而已。就如同一碗浓糖水里加入一点盐,盐水是存在的,整碗水喝下去是甜的,那一点点盐水的苦味觉察不出来。对方继续辩驳说盐水的苦受是领受到了,但就是感觉不出来。

    • 2. 中观宗驳斥:

      • (1)苦乐不能同时被领纳:中观宗破斥,若有苦乐同时并存于一相续,应能见到,然而不可见,因而不存在苦乐并存的现象。比如经堂来了一个大象,大家应该都能够看到。如果没有见到大象,说明大象没有来。这就是现而可得因,既然它现前了,根识应该能了知它。苦乐是相违的体性。如同光明与黑暗一般,光明出现黑暗肯定隐没,微细的黑暗也没有。同样领受苦时亦得不到乐,根本没有细苦与大乐同时并存的情况。所谓的痛并快乐着,并不是说苦乐可以共存,而是指不同时间心识随缘转变。想到这个人的好处,心里生起贪心。想到这个人的坏处,心里生起嗔恨心。对他又爱又恨,并不是心识同一刹那同时存在,而是指不同时间存在,才称为又爱又恨。

      • (2)粗苦能被除,细苦更不必说:既然快乐的感受很强烈,苦的感受微弱到无法觉察,那么粗大的苦受肯定已经不存在、被谴除了。由于苦与乐是两种体相完全相违的法,既然粗大的苦受已经被谴除了,那么微小的苦肯定也被谴除无余了。强烈的快乐是能够对治粗大、具势力的痛苦,当苦的大力对治安住时,小的苦也肯定无法存在。就如同烈火里巨大、坚固的冰块都已融化无余,程度较弱的小冰块也不可能存在。

    • 3. 对方观点二(微苦转为乐):

      • 对方仍然认为细苦还是存在的,但被强力乐压制而显现不了自己的力量。此时微苦确实是存在不灭,然而它不能显出自力,被大安乐覆盖或染变,变成了领受大乐外的余乐,也即一种微细喜相,但细苦还是存在的。譬如白色玻璃,放在一大堆红粉中,虽然会现出红色,但是此时不能说没有白色玻璃。

    • 4. 中观宗破斥:

      • (1)破推理:

        • ①既然细苦已经被具力的乐转成了一般的快乐,那这种一般的快乐也是乐性,具有快乐的法相,原来的细苦肯定是舍弃了原来苦的法相转而具有乐的法相,显然,原来的所谓实有的细苦已经转为快乐了。

        • ②这种妄计执著有什么用呢?因为如此一来无法区分“性质是苦、心感受为细乐的一般乐”和“性质是乐、感受轻微的一般乐。”两者心感受的都是细乐,体性上明明没有差别了,如果还认为体性上有苦存在,这只是一种妄执而已。

      • (2)破比喻:

        • 白色玻璃染成红色时,心识前只是红色相,再无白色相。若仍然认为表面是红色实际是白色,实为错乱。比如一张白色的纸染成红色,就只有红色,再也没有白色。比如清净的水中撒上灰尘,水成为浊水,清净的相就没有了,只是浑浊相。同理,白色玻璃已经染成红色,此时只有红色相,没有白色。

    • 5. 苦乐只是胜义中不存在:胜义与世俗不能混淆,世俗中苦乐有各自体性,而胜义中这一切都不存在。《般若经》云:“苦以苦空。”《中论·观苦品》也说:“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不管自作、他作、共作还是无因作,痛苦在胜义中都不存在,快乐也是如此,苦乐感受唯是名言中因缘所生法,并没有实有本体的存在。

  • 【颂词4】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 消文释义

      • 如果苦受因为逆缘而不能生起,那不是成立受是因缘所生之无自性法,而分别感受为实是一种错误执著吗?——《入行论广释》

    • 本颂重点、难点

    • 1. 对方观点:此时对方仍在做垂死挣扎,苦受本身是常有成实之法,但是有时因强烈的乐受违缘,苦受不具足生起的助缘,所以不能生起。

    • 中观宗驳斥:如果苦受因为逆缘而不能生起,那不是成立受是因缘所生的法而无有自性吗?分别苦乐感受为实有这只是一种颠倒执著。苦受是一种缘起法,因缘具足时产生,因缘退失时无有,如果认为无需观待因缘或者因缘不具足时苦受依然存在,这只是一种妄执而已。如《华严经》中说:“一切苦乐颠倒化,妄取所取故。”《如来兴显经》中也说:“一切诸有世界,因所造行,思想所化,皆是一切苦乐颠倒。”《定解宝灯论》中所说,同一碗水,天人见它是甘露,地狱众生见为燃烧的铁浆……虽然是一个对境,六道众生却有不同的感受,故而外境并非有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