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课堂 | 中论广释38

《中论广释》第三十八课

思考题:

1、燃可燃的含义,有何解释法。以教证说明,龙树菩萨为什么宣说此品。

2、如果对方承许火与木柴一体或者他体有何过失。

3、你认为承许他体有几种过失,并一一说明理由。


今天开始学习第十品《观燃可燃品》。

甲二、(论义)分三: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第一部分“宣说见解而顶礼”已经讲完,现在讲第二部分“抉择宣说中观之见”。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分三:一、宣说缘起特法;二、宣说缘起空性;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分三:一、宣说主要特法;二、宣说其他特法;三、断除太过。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法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在“宣说其他特法”中,“抉择法我空性”已经讲完:“破法我之自性”通过破蕴、界、处三品宣讲,“破法我之能立”通过《观染染者品》《观三相品》和《观作作者品》宣讲。现在学习的是“宣说其他特法”中的“抉择人我空性”的道理。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第一个问题“破人我之自性”在第九品——《观本住品》中已经宣讲。今天学习第二个问题“破人我之能立”,也就是破人我存在的理由。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分为三个方面宣讲:“破人我之比喻”即火和薪的比喻,就是本课将要开始学习的第十品;“破人我之所依”称为观本际品;“破人我之能依”则是破人我的痛苦,观苦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一、破火薪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这一品主要的教证以及对方的观点,将在经部关联和品关联中宣讲。上一品中,龙猛菩萨用理证和教证抉择了人我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道理。以犊子部为主的有部宗,以及数论外道等承认神我的宗派,坚持认为人我应该存在。

对方认为:人我存在的理由相当多,其中一个理由可以通过比喻来说明。人我和所受法肯定实有存在,因为二者互相观待,就像火和木柴,其中一个没有,另一个也不可能起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观察:如果对方认为火和木柴是观待而成,那它们两个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他体的方式存在?如果对方认为火和木柴是以不可分割的、一体的方式存在,这根本不合理。下面的颂词中主要遮破一体。

“若燃是可燃”,燃和可燃在《中论释》里面也做了注解,“燃”即为火,“可燃”即为木柴,如同前面讲的见和所见一样。在藏文中,本品称为《观火薪品》,但和这里的意思基本相同。

“若燃是可燃”则有“作作者则一”的过失。对方如果认为火和木柴是一体的,它们两个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这样承认,会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这样一来,作和作者就变成无二无别。为什么这样承认?大家都知道,火是燃者,能燃烧的作者;木柴应该是所燃,具有燃烧的作用,也就是说前面所讲的作作者,其中火是作者,燃是燃业或者所燃,通过火和木柴的因缘聚合,燃烧的行为就会出现,这个叫作。

如果对方认为火是木柴,木柴即是火,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那么不单是火和木柴变成无二无别,整个世间上的能作和所作,比如做瓶子的工人和瓶子,修路的工人和所修的路等等,全部都会变成无二无别。如果这样承认,一方面与现量相违:我们亲眼见到火和木柴是分开的,瓶子和工人也是分开的,作者和作业完全是分开的,对方这样全部混为一体,那肯定不合理。甚至最愚笨的牧童也根本不会这样承认。

一般来讲,小乘经部也不承许现量所见的火和木柴是一体的。这里指的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观点,他们不分胜义谛和世俗谛,认为火和木柴都是神我的显现,二者虽然显现上不同,但实际上一味一体,而且这种一体也是实有的。如果这样承认,则有很大的过失。

中观宗认为:火和木柴从表面上看是虚幻的显现,实际上跟法界无二无别。如果这样承许,那么有没有二者一体的过失?没有这样的过失。因为我们所承认的法界,并不是对方所承认的实有自性的存在。因为,诸法的实相超离言诠,所以在实相中火和木柴谈不上一体的承许;而在名言中火和木柴等显现也并未泯灭彼此的差别,所以也不是一体。

前面的这两句颂词破了火和木柴为一体。下面就是科判中的第二个问题“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卯一、(略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燃是指火,可燃即是指木柴。对方认为:火和木柴就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完全是分开的。如果这样认为,就会有离开了木柴火应该存在的过失。木柴和火是能生所生的关系,二者互为因缘,依靠木柴可以产生火;有了火,木柴才有燃烧的机会。如果没有火,木柴就不叫可燃,因为它无法燃烧;如果没有木柴,火所燃烧的东西也是没有的,二者之间是能燃所燃的关系。如果对方认为二者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在火不存在的情况下,也应该有木柴;在木柴不存在的情况下,火也应该存在,有这两种过失。

或许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比如我的牛粪棚就有很多木柴,但是没有火;没有木柴也可以有火,如在工厂里面,没有木柴却有火。

首先,可以应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应成因予以遮破。其次,牛粪棚里面的“木柴”跟火没有任何关系的时候,不能叫做火的因的木柴。虽然在人们习惯的用法中,把这个称为木柴也可以,但严格来说,所谓的木柴是所燃的木柴,能燃是火,要成立能燃所燃的关系,才能称为木柴。只有互相不观待的物体才能成为他体,如果他体成立,二者之间就不应该有因缘的关系。

此处是略说,对方认为火和火的薪柴是异体,这样就会有离开可燃以后火还会存在的过失。这些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将予以广破。

卯二、(广说)分二: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辰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月称论师的《显句论》和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对这两个颂词总结的过失不是特别广。有些论师认为广说的时候,这两个颂词里面加起来有四种过失,如印顺法师的讲记总结出四种过失。我分析的时候好像不止四种,基本上有七个或者八个过失。不同的过失归属于同一类也是可以的,如果归类在四种过失中也可以。

如果把火和木柴安立为他体,就会有下面广说里面讲到的变成恒常燃烧等四种过失。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第一、恒常燃烧的过失。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火有燃有灭,当它的因——木柴具足时,火便燃烧;当因不具足时,火便熄灭。如果说火和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由于不观待因,那么火不是恒常不生就是常燃不灭。有这种过失。

第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的过失。如果火与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就如瓶子与氆氇一样,那么木柴就不是火焰的因缘,也就是说离开了木柴火照样可以产生。但这与现量相违:在名言中火必须依木柴、牛粪等可燃物,依火遂等才能产生。

第三、无需燃火功用的过失。燃火本来需要一些功用,比如先捡木柴或牛粪,然后擦燃火柴点燃它们。如果说火不需观待因缘,那上述功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

第四、成为无作火的过失。火与木柴之间是能作和所作的关系,火是能燃的作者,木柴是所燃的作业,火正在燃烧的运动即是作。如果认为火和木柴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能作所作的关系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火不是作者,木柴不是所作,这样一来作也无法成立。既没有作也没有作业就不应该有火,即便有火也只能称为无作火。但这种无作火并不成立,因为只要是火就会有燃烧的作与所燃的作业。

具有上述四种过失的缘故,火与木柴他体的观点无法成立。

辰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不应该从因缘生等,有这个过失。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如果火与木柴互不观待,如氆氇和瓶子一样成为他体,那么火就有不从缘生的过失。此处“则不从缘生”与前文“不因可燃生”基本相同。但一个是从缘的角度来讲,一个是从因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不从因缘生就不合理。藏文里面这两个分得不是那么细。

华智仁波切在《大圆满前行引导文》中这样说:“一个人在途中烧茶,也需要具备烧茶的茶器、水、火等许多因缘。其中单单生火也是一样,必须具足火燧、火石、火绒等许多因缘,如果其中仅仅火绒不具备,其他一切都具足也无济于事,只好从根本上放弃烧茶。”

如果火可以不观待因缘而产生,人们为了要烧火,经常买牛粪,很多觉母到很远的地方去背树枝,一堆一堆地上去下来,这样也是没有任何必要了。“火若常燃者”,如果火不依靠因缘而生,就会有常燃烧的过失。“人功则应空”,为了积聚火而作的所有功用也就没有必要了。

此处的“人功”与前面颂词中的“燃火功”,在藏文中都是指勤作,并无意义上的差别,宗喀巴大师和果仁巴大师的《中论》讲义也未作详细分析。但从汉文的字面来理解,“燃火功”可以从生火时所作的功用来讲,为了让火的因缘具足,也要下一些功夫,是从火的侧面来讲的;“人功”则可以从人们准备燃火因缘所作的功用来讲,比如华智仁波切在前行中提到的用皮火筒生火、买牛粪等。可能这种区别是比较小的问题,所以在诸大讲义中都未作分析。

总结这两个颂词,总共有六个或者七个过患,如果从不同反体的角度详细分析,总共有七、八个过患。所以对方不应该承认火与木柴是他体,否则就会有这么多的过失。

下面讲《中论释》的内容。

十、观燃可燃品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

以前生火需要燧木、火铁,《前行》里说的火绒等取火工具以及人的手,此三者经过摩擦,因缘具足才可以生火,燃料用尽后火就会熄灭。

【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

智者如果去寻找火的来源,从十方四隅寻找也不可得,火的来去皆不可得。

【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

蕴界处所摄的一切万法,里面是空性的,外面也是空性的,一切没有我和我所,全部如虚空一样,这也是我们要到达的境界。通过火和薪柴的比喻,可以通达无我的道理。

麦彭仁波切引用这个教证非常重要。为什么要宣讲这一品?因为佛经中经常有火和火的比喻来宣讲蕴界处为空性,但很少用理证的方式广说。所谓“理证的广说”,就是用我们的智慧去分析的一种观察方法。

佛经中没有理证的观察,只有教证。如果只有教证,没有经过理证观察和智慧分析,有些人心情好的时候会觉得:这是佛经里的教证,可能就会相信;一旦遇到违缘的时候,也许有人会对佛经产生怀疑,认为佛经里说的是假的,从而谤法。此处就是通过理证分析破斥这样的邪见。

希望你们好好看一下:为什么宣说这一品?这品和佛经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一些小乘论师不通达大乘经典的甚深教义,对中观宗产生误解而辩驳,龙猛菩萨对于种种辩驳作了回答。

二十七品每一品既符合佛经的教义,也符合逻辑推理,因此可以遮破对方的各种误解和邪知邪见。

所以大家学习中论非常有必要。在座的大多数人是第一次听《中论》,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乘飞机一样。有个法师曾经跟我说,第一年学《现观庄严论》的时候晕晕的,听不懂,自己也很伤心;第二年学习的时候,能理清分析思路了;第三年,不仅听懂了其中的教义,而且对弥勒菩萨宣讲的甚深教义产生欢喜和难得之心,这才算得上生起了定解。这是他的亲身体会,现在他也成为了学院的堪布。

所以大家学习的时候也要有耐心,除了非常聪明的人以外,刚开始学这样的论典,很难立即了如指掌。学习中观的论典和以前上学小学、中学时的学习内容不一样,上学的时候只是归纳中心思想,对有些问题能归纳就可以了。这里的问题,一方面分析的理论非常复杂,另一方面内容甚深。

有些人当下能分析《中论》,但过一会儿可能就忘了,前面第一品、第二品的分析观察方法,当时可能掌握了,现在都忘了。我们一方面要背诵,另一方面要反复看书,在自相续串习中观的教义,这样做非常重要。

希望大家有这样的精神,第一次听可能听不懂,再听应该就懂了。以前听过《中论》和《入中论》的人,现在听法应该不是特别费劲。从来没有听过的人,可能觉得每天都是分析“来去”“燃燃者”,不知道到底在讲什么。

【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这里是用比喻的方式宣讲了我和我所不存在的道理,燃与可燃是比喻,所表达的意义是我和我所不存在。

中观宗破斥说:你们所宣讲的比喻根本不合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很多小乘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我和我所不成立的道理,通过前面《观本住品》已经讲完,此处是说你们安立的比喻也根本不成立,因此宣说此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

对方认为:我们前面所讲的“领受者补特伽罗、我和所领受法不成立”的观点不合理。因为观待的法是现量见到的。

【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从火的角度讲,火和木柴是观待的,而且火的本体也有不同的特性。同样,木柴也具有本性,它是所燃烧,它本身是四大和合的体性。从火和木柴的角度讲都可以成立自性。

人我和法我也可以说是互相观待的关系,就像木柴和火一样,如果木柴和火的比喻可以成立,那么它的意义也可以成立。这是对方的观点,下面我们就破他们的观点。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如果这样承许,那经常喜欢唱歌的修路工人(阿克工人)和厕所都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

有这样的过失,因为互相根本不观待。

【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藏文翻译跟鸠摩罗什的翻译有些差别,所以用括号的方式表示。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

火存在,是因为它的因缘已经具足;火消失,则是因为它的因缘不具足。可是如果它们两个互相不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就必须能常时燃烧,但这显然与现量相违。我们现量见到有牛粪的时候火可以燃烧;没有牛粪的时候,根本不可能燃烧起火。

【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如果承认了上述观点,火可以常时燃烧,则根本不需要点火、买牛粪等举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一定要依靠因缘才能成立,并不是有自性成立。

宗喀巴大师在讲这一品的时候,在每一个颂词后面都指出:这正是说明其自性不成立,而对方却认为火和薪柴本性成立。《中论》后面还会讲,依靠因缘而生的法必然是空性的,不可能自性实有。如同前一课引用的教证:因缘而生的法全部是空性的。这个道理大家一定要精通。



(温馨提示:本听打稿仅供本班道友学习使用,请勿对外传播;因各种因素,听打稿难免有错误,应该配合录音来看文档,避免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