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课堂 | 中论广释39

《中论广释》第三十九课

思考题:

1、为什么说正在燃烧的不是木柴呢?

2、如何观察才能彻底了解火与薪从未接触之理。

3、火薪若非同时观待,有什么过失。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第一个问题“破人我之自性”在第九品——《观本住品》中已经宣讲。现在正在学习第二个问题“破人我之能立”,也就是破人我存在的依据。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今天接着讲第十品。先从科判了解一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上节课宣讲了第一个问题“发太过”,今天继续宣讲第二个问题“破离过之答复”。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对方认为:燃和可燃以他体的方式,同时可以成立。因为燃和可燃,也就是火和木柴可以同时存在。正在燃烧的木柴就是所燃,木柴有可以燃烧的自性,火有热的自性,因此燃和可燃在同时以他体的方式可以成立。

上节课我们已经用“发太过”的方式破了火薪异体成立,但对方不承许。对方认为:正在燃烧的时候,就是火在起作用,火就是能燃,所燃烧的就是木柴,因此燃和可燃虽然是异体,但仍然有关系,并非毫不相关。

对于对方这种离过的答复,中观宗进行破斥:“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对方宗派认为正在燃烧的就是可燃者即木柴,世间人也会认为:灶里在烧火的时候,正在燃烧的木柴就是所燃。当然在名言中,中观宗并不否认火和木柴之间有能燃、所燃的假立关系。但这样的假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因为用胜义理论观察,没有一个不空的。对方认为能燃和所燃是实有自性存在,这种道理完全不成立。

中观宗破斥:正在燃烧的时候,木柴是实有自性的可燃,这一点不会成立。怎么不成立?“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正在燃烧的时候,对方承认有可燃,那么这时用什么东西来燃烧这个可燃?

如果火和木柴同时成立,那么此时木柴有没有燃尽?如果燃尽了,则成为没有燃和可燃;如果木柴还没有燃烧,那么火对木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如果已经燃尽了,火已经灭了,这个时候就没有木柴了,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如果没有燃尽,则成为没有燃烧,燃和可燃二者根本没有接触。除了已经燃烧和还未燃烧两种情况以外,所谓的正在燃烧只是存在于人们的分别念中,实际上根本没有实体,没有一个实有自性的正在燃烧。

对方认为的正在燃烧这一点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一方面对方认为火和木柴以异体的方式存在,异体就是指不观待他性,自体成立。如果火和木柴各自具有自性,并且是异体,则不能互相燃烧。如果对方说异体的法也可以互相燃烧,可以用中观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或者是非相同应成因予以推翻。如果火和木柴是如同瓶子和柱子,瓶子和火的一样的异体,则成为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破斥对方的观点。

在《中论释》中,麦彭仁波切按照《显句论》的观察方式进行了破斥。

以上讲完了“以太过而破”,接下来讲第二个科判“以未接触而破”。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同时可以接触,同时可以燃烧。中观宗下面破斥:同时燃烧是不合理的。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月称论师的《显句论》,用的是以前前推出后后的观察方式。如前面讲到“破火薪异体成立”;对方不承许,予以反驳,接下来就讲到“破离过之答复”;如果对方还有疑问,就从“接触还是不接触”这方面观察。一般来讲,印度论师宣讲论典不安立科判,但前后之间有紧密的联系。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这里的“至”,是古代用到的翻译方式,就是接触的意思。如果木柴和火是异体,就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则火和木柴不能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就不可能产生燃烧。

《入菩萨行论·智慧品》中也有这样的教证:“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无分而能遇,云何有此理。”在抉择受念住的时候,人与人的身体从表面上看是有接触的,但中间只要有微尘,就算还没有接触。没有和合而说有相遇,是根本不合理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火和薪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物体,则它们根本不可能有接触,既然火和薪柴根本没有接触,火又怎么能燃烧薪柴?在具足木柴的情况下,火可以燃烧;在不具足木柴的时候,火会灭尽。

如果火从来没有因为木柴的因缘而产生过,那么火的毁灭也不存在,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火永远不灭,会有这种过失。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名言中火有生有灭,但在胜义中,火的本性也不会成立,所以永远不灭的火也不会存在。

不仅是火和木柴,一切相互观待的法之间的关系,以智慧分析观察时,都将被抉择为空性。关于证悟空性的方式,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说:“然而显宗双运义,依靠观察而抉择,密宗以自亲体验,成立自之觉性界。”中观证悟空性的方式,主要以各种理论来推断;无上密法则主要依靠上师的窍诀,通过窍诀安住在心的本体上,从而认识自己心的本来面目,这是无上密法的特点。

所以,不管是显宗还是密宗,都必须通达心的本体是空性,否则不会有解脱。因为将众生束缚于轮回的根本就是执著,如果不断掉执著,根本就无法解脱。

通过火与木柴的关系可知,平时我们认为的这些执著全部是假的,正如《三摩地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但现在有些佛教徒却总是认为:“今天我看见了什么,听见了什么……”好像学佛的目的就是这个。但这些并不重要,肉眼看到了什么,肉耳听到了什么……这些都不可靠,眼耳鼻舌身并不是真正的感觉。

听说有些学密的人整天都讲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我梦见了什么,我白天看见了什么……”当然,无上密法也有一些窍诀引导,比如观明点、光、佛像等,但这必须建立在通达本来清净的基础上。如果未能通达心的本来空性,那么观明点、光、佛像等都成了空中楼阁。

空性是一切修行之基,打好这一基础相当重要。修行人一定要精通中观的观察方式,如同本颂所讲,通过观察火和木柴接触还是不接触等方式来抉择空性,之后才能真正认识到一切万法的本体和心的本体,这样修行才不会出差错,才会非常保险。这个问题大家应该记住。

总之,给对方发太过:火和木柴不可能接触,因为不会接触所以不会燃烧;因为不会燃烧,所以不会灭尽,则火就会成为常住之法。此时对方无言以对。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一、(对方之答):

前面讲了火和木柴不能接触,而且不能燃烧的道理。对方却认为不合理。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对方有部宗回答:火和木柴是异体则不能接触的说法不合理。燃与可燃(火和木柴)虽是异体但可以接触,世间名言中就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触异性身体的规定。既然有此说法与规定,那就说明肯定存在接触。因此,异体的火与木柴接触,并非不能存在的事情。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这两句,藏译本为“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印顺法师在讲记中讲到,他看到的颂词也是“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不知道他看到的是哪个版本,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并将《观燃可燃品》翻译为《观火薪品》。由此可见,《般若灯论释》的译文与藏文比较接近。

清辩论师翻译的颂词比较好懂,虽然注释比较难懂。鸠摩罗什翻译的颂词里面没有直接说男人女人,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比较难懂,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译的译文,还可以参阅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

卯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中观宗破斥:这样的说法不合理,所谓的燃和可燃即火和木柴,如果像男人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在名言中可以有假立的接触。但火和木柴却是互相观待的因果关系,如果能烧的火不存在,所烧的木柴观待而言,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对方所谓的燃可燃的关系,与男人女人一样“相离”,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是互不观待的异体存在,但实际上火与木柴必须互相观待,与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这个颂词用一种反问的语气进行遮破。意思是如果你们认为燃可燃如同男人女人一样互不观待,那么火就能接触可燃的木柴,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虽然颂词未直接遮破,但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与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对方所承认的男人和女人的比喻,是互不观待的关系,而火和木柴必须互相观待,因此对方的比喻不成立。对方的喻义不成立的道理,通过这个方式来破。

火和木柴必须相互观待,如果能烧的火不存在,那么所烧的木柴就不可能存在;所烧的木柴不存在,能烧的火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两个之间一定是相辅相成的观待,如果没有观待则不合理。主要是以这种方式遮破。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丑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一、反问;二、正破。

寅一、(反问):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你们认为,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依靠它才能成立火与木柴?

对方认为:正因为火与木柴互相观待,所以二者应为实有,因为凡是观待的法必定实有。

中观宗反问:既然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木柴与火谁先存在才能成立燃与可燃?是先有火,后成立木柴;还是先有木柴,后成立火?这两种观点对方都不会承认。

这里先给对方提出一个问题,下面进行分析。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多数人认为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比如中午做饭就是先准备木柴然后才点火。如果先有火,再准备木柴又有何用?藏人很喜欢堆一些木柴在门口,但有人看不惯这些行为:堆这么多木柴是不是要烧自己的尸体? “若因可燃燃”,如果对方认为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

“则燃成复成”,中观宗问: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时, 火是否存在?如果火已经存在,那么燃烧木柴就没有必要了,就会有再次产生的过失,但是这个一般来说谁都不会承认吧!因为名言中,准备木柴的时候,火还没有燃起,否则就会有再次燃烧木柴产生火的过失,所以对方不敢这样承认。

如果认为在准备木柴的时候,火还不存在,那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木柴和火相互观待,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就不存在观待关系,二者不可能前后而产生。比如,火还没有产生如同石女儿,木柴已经存在如同柱子,如果说柱子观待石女儿而燃烧,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火是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有实法木柴而产生。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如果火先不存在,那么木柴就不需要观待火。因为木柴成立的时候,火还不成立,火和木柴失去了能燃所燃的关系。

这个推理方法大家应该明白了吧?首先反问:火和木柴哪一个先存在?对方肯定不会承认火先存在,否则木柴就没有作用。对方会说:木柴先存在,那我们又可以反问:木柴存在的时候,有没有火?

如果有火,木柴就没有用了,否则就会有火再次产生的过失;如果木柴成立的时候火还不存在,那么火的本体和石女儿没有差别,这样以来,即使有三卡车木柴堆在那里,也不能产生一个火星。为什么?因为火的本性是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有实法而产生。通过这种方式观察,对方的观点根本不可能成立。

今天就讲到这里,明天讲同时观待不成立的道理。下面讲《中论释》的内容。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

中观宗前面用破异体的方式破斥的时候,对方不服,他们认为:火和木柴虽然是异体,但是同时存在的异体。

【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否则,火是怎么燃烧的呢?它的意义是:火所烧的自性就是木柴,木柴有这种能力,而火也必须依靠木柴才能燃烧,它们是互相观待而成。

【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于木柴,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对方认为:同一个时间才会成立能观待和所观待,而且火正在燃烧的就是木柴。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

正在燃烧的时候,木柴已经舍弃其本体,变成了火,这时就没有所燃了。火不能对自己燃烧。

【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这种推理方式非常好,讲清了为什么不能同时产生,在其他的注释中没有这样的推理方式。这里运用了月称论师的理证。很多人认为我亲眼看见火正在燃烧木柴,但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果仁巴大师安立的科判是“以未接触而破”,是以接触不接触的道理遮破。麦彭仁波切是以“宣说其他能损之理”而破。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没有学过中观的人可能会迷惑,一会儿说“火永远不会灭尽”,一会儿说“火永远灭尽”。实际上,如果火和木柴不观待,则不可能有接触;不可能有接触,则不可能燃烧;不可能燃烧,则不会灭尽;不会灭尽,则火成为常住,永远不会灭失。这样一来,人们不用担心找不到引火器,也不用担心找不到灭火器了,厨房里的火永远不会灭尽,有这种过失。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这是对方的观点。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对方认为男人和女人是完全不观待的他体。颂词上没有具体分析如何破,下面会真正破其意义。中观宗破斥:你们以互不观待的比喻,用来成立互相观待的意义,显然不合理。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印顺法师的讲记中,观待分了四种:通待、别待、定待、不定待。一、通待,如长待不长。这不但观待短说,凡是与长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别待,如长待短。这唯长与短,互相观待,不通于其它的法,所以是别待。三、定待如色与色法。四、不定待,这与通待是一样的。不知道出处,但看起来很有道理,你们自己观察这样的分类方法有没有必要。

因明中讲的观待:一个因和果方面的观待;一个就是同时的观待。如种子和芽、父亲和儿子,有能生所生的关系,这是因果方面的观待,不需要在同一时间存在。此山和彼山、此人和彼人、这个和那个等这些法需要互相依靠才能成立,是同时的互相观待。

我们现在正在学习中观的时候,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中观上,精进的人可以在短短的时间里得到中观的智慧;不精进的人,五六个月很快就过去了,到时候什么都没学到,什么都没懂得,比较可惜。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具备互相观待的关系,所以它们是存在的。因为自身存在,所以才有观待。

这是中观宗的反问。佛护论师的讲义中,前文是用反问的方式,后文是用破斥的方式来讲。宗喀巴大师引用了佛护论师的观点,所以我这样分析并非没有依据。

我找到了几个不同的讲义,每天把所讲内容都看一遍。后来又找到一个土登江措的讲义,他是喇拉秋智仁波切家乡的一个喇嘛,他写的《中观根本慧论》讲义很不错,但有点略。又找到《显句论》,这样,每天五六本讲义都看一遍,还是有点费劲,但是觉得很快乐。

我也不知道以后有没有机会再传讲《中论》。但是我觉得,在末法时代,对于龙猛菩萨所造的解释佛陀密意的殊胜论典,能够有机缘读一遍,还是很有福报的。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

大家普遍认为,先有木柴,然后再有火。

【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

如果所观待的火还没有成立,木柴先成立,那就无法观待了。

【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如果火已经成立,再次以木柴成立火,对方也不会承认。如果木柴和火同时成立,那么我们在门口堆上木柴的时候,木柴会全部变成一片火焰,牛粪棚都变成火棚,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这是以发太过的方式来讲:你们承许的木柴就会成为不观待火的木柴,这只能称为木头,不观待火的缘故。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

比如,说木柴先存在,火不存在如同兔角,则二者没有观待关系。

【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

一者还没有成立,另一者怎样去观待它而成立?不可能观待的。

【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

一个法还没有成立,另一个法在其前面成立是不可能的。

【(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木柴先成立,没有正在燃烧的火,不能称之为木柴,因为没有观待它的火成立。否则世间的草木、钢铁等也全部变成木柴了。为什么呢?因为即使不能燃烧,也能称之为木柴的缘故。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如果火在木柴之前成立,则火就成为无因。中观宗以火不需要木柴来破斥,对方也就无法给予正确答复。



(温馨提示:本听打稿仅供本班道友学习使用,请勿对外传播;因各种因素,听打稿难免有错误,应该配合录音来看文档,避免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