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课堂 | 中论广释71

《中论广释》第七十一课

思考题:

1、因法给果法能力有什么过失?

2、因法给果法没有提供能力,为什么成无因?

3、若承许因果同时怎样不合理?

4、如果承许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有什么过失?

5、龟毛兔角等法怎样不存在,有什么特殊情况?以公案说明。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第一部分昨天我们已经讲完了,是从以下这四个方面来破:一、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二、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三、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今天我们是破因的能力: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意思就是说,因如果给果一个能力,也就是功用,或者功力,是不合理的;因如果对果不提供它的能力也不合理,分这两个方面。第一个科判就是作为它的因法,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能力的话不合理,然后不提供能力的话也不合理,从两个方面来破。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从字面上解释的意思是,“若因与果因”,如果因法,这里“与”是给与的意思,就是赐给它,提供它,提供它果的一个因法。比如说青稞的种子是因法,这个因法灭尽的时候对果法提供一个果的因的作用,这样的一种能力。因这样作了以后,“作因已而灭”。如果说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力量,作完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了,这样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是因有二体”,这样一来因法应该有两种本体了。哪两种本体呢?一个是它自己,提供完以后它灭完了,这个是一个本体;还有一个本体就是给果法提供作用的,提供力量的。这样一种法上就有两种本体了。“一与”,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有一个因法,还有一个就是“一则灭”,一个就是它自己已经灭了,但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有什么过失呢?

在这个颂词当中不是很明显,但实际上对方的观点,《入中论》的有些讲记里说,它是化地部,成实论师当中有这样的对方的观点,但有些小乘宗可能也有这样的说法。世间人也有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有些人父母死的时候给后人留一点财产,为了后人生存下去提供一些方便,但他们自己也已经死了,有这种情况。

他们认为因法总是会灭尽的,比如说种子在第一刹那的时候它会灭尽的,这个种子对果法一点也没有起作用的话也觉得是不合理的。因此它对果法提供一个让它继续产生,让它生下去的力量,给它提供这样的一种功用,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话,我们觉得这种道理是挺有意思的,还是应该合理的。比如说,如果种子没有给果法一点力量,那果法能产生就不合理;当果法产生的时候,因的种子应该会灭尽的,如果没有灭尽的话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从两个方面承认的话可能没有什么过失吧。一方面种子已经灭完了,一方面种子对果法还是提供一个方便或者一种能力,这样应该是合理的吧,有这样的想法。但实际上经过观察,这样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宗喀巴大师有一个弟子叫贡日江村,是宗喀巴大师最后中观见解的真正证悟者。贡日江村有一个《中观略义》,我去年找到了,他那个前面也没有,后面也没有,并不完整。这些大成就者的有些书我觉得也非常难得的,不过中间大概有二十五品,而后面部分没有。它里面也这样讲的,如果这样的话,刚才那个种子因法就有变成常有和无常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提供给果法,即果法存在的时候刚才因提供的能力肯定存在,没有存在的话,那么果法产生的时候那个力量已经不存在了,怎么会给它提供呢?不可能的。如果它存在的话,它这个法已经变成常有的了。它原来的种子的一部分,早就已经灭了。这样的话,一个种子上面应该形成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有了两种本体了,一个是灭了的,一个还要给它的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种过失。所以,从种子的角度来讲是完全不合理的。

从果法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前面的种子真正给与它力量的话,那果法存在的时候,它的因法的部分应该是存在的。如果没有因法的部分存在,那就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种子的能力是不是种子?如果不是种子的话,那跟种子没有任何关系了,就不要提它了;如果是种子的话,那么果法存在的时候,因法的种子的部分依然存在。这样的话,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存在因果同时的过失,但谁也不敢这样承认。

这个问题我们在观察的过程当中,如果因法对果法起一个作用的话,那么这个因法就应该变成两种体性了,一个是灭尽的,一个是给与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种过失,这个是根本不合理的。

这是刚才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因没有给果一个能力或者作用的话也是不合理的。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刚才我们问了,因法对果法给不给提供一个能力?如果提供一个能力的话,那么种子都已经变成两种实体了,即常有和不常的两种实体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谁也不敢这样承认种子有两种体性,一个是已经灭完的,一个是对果法起作用的。

刚才我们已经说完了给果实提供一个能力的话,这是不合理的。现在我们观察第二种方案。现在是不给它能力,即因法对果法一点能力和功用都不提供。这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过失呢?

“若因不与果”,如果因法不给果法提供能力或作用,“作因已而灭”,作了因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完了。比如说种子,第一刹那当中是所谓的种子,作为青稞果的因,它作了这个作用以后,它自己都已经灭完了。当青稞第二刹那产生的时候,前面的因法早就已经灭完了。一般来讲因果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你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因灭而果生”,因为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以后才生果的,当果产生的时候所谓以前的因一点一滴也是不存在的。这样果的因就根本不存在了。比如说生儿子以后,从相续的角度来讲,父亲和儿子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但是真正从实有的角度来讲,儿子生完以后他实有的父亲早就已经灭完了的话,那么就成了无因一样的。同样的道理,当青稞绿色的芽产生的时候,它的具有生果能力的灰色的种子(当然有些种子到了秋天,把穗穗拔出来的时候,下面还有一些余壳,但这不算是真正的种子,真正有能力生果的才叫做种子),在生果的前一剎那就已经灭完了,那么这个果是不是变成无因了?应该有这样无因的过失,也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我们前面也是已经讲完了。

“是果则无因”,如果我们如此承认,那么这个果已经有无因的过失了。

上面这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法对于果法提供能力的话不合理,因法已经成了常有和不常有的两种体性了;反过来说,因法对果法没有提供一点能力,把果生完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完了。当然,对于这种情况,你从因法的角度来讲可能说得清楚,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平时也看见所谓的因果:种子灭完以后,果才可以产生,这是合理的。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从果的角度来讲也是离不开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当果法存在的时候,所谓的因法一点也不存在,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就已经成了无因生。如果成了无因生,那么就有前面《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的很多过失:或者这个法无止无尽的产生;或者这个法无缘无故会灭尽等等。所以说无因生完全是不合理的。如此一来,因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然这个问题前面也是提过很多次了。所谓世俗的因果真正用中观理,实际上也就是以佛的智慧来观察的时候,确实它的本体一点也不存在,就像芭蕉树一样,越分析下去越发现它根本不存在,最后变成空性。为什么说一切世俗的法都是假的原因就在这于此。

我们所看见的因果,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确实种子产生果是必然规律,凡是世间稍微有正见的人都承认这一点。不仅是我们即生当中,来世和今世之间也是有这样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因果规律。

但是我们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和果的法都是虚幻不实的。而且对因和果之间进行观察的时候,因法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除此以外也没有第三种可能性。所以所谓的一切万法虚幻不实,原因就在这里。

这是从它的能力方面来破的,下面我们从观察时间而破。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从字面上解释的话,前面的很多观点也是不合理的。我们昨天已经讲了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是不合理的。

很多数论外道的论师认为“因果同时”应该是可以的,怎么会是这样呢?他这里是这么说的“若众缘合时”,比如说豆芽产生的话,因缘没有和合的话是不能产生的,因缘和合的话是可以产生的,譬如说地水火风全部具足的时候,在他的养育、培育下豆芽可以产生;如果因缘不具足的话,豆芽不能产生。所以,他们认为因缘合和的时候才有它的果产生。一般《显句论》当中也有这样的比喻:比如说灯和灯的光、太阳和太阳的光、火和火的热都是同时也是因果的关系。当然《俱舍论》有些假立的“因果同时”他们也是承认的。所以,他们认为因和果应该是可以同时的,就像灯和灯的光一样应该这样和合的。

当然,没有详细观察,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因和果是同时存在的,就像灯和光一样。夏天的时候,当苗芽一直成长的时候需要阳光、潮湿,也需要一些地水火风,同时也需要农民中间不断地耕耘,比如拔杂草等等。未经观察的时候,因果同时应该可以存在。但实际上真正去观察的时候,这完全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如果因和果同时的话,那么生者与可生这两者有俱时的过失了,这里生者指的是果,可生者指的是种子。能生和所生也可以说,生者和可生也可以说。

生者的果和将来可以产生的种子这两个应该有同时的过失了。为什么呢?如果这样的话,当然能生的果和所产生的种子两个应该同时了。这个合不合理呢?肯定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一般来讲,果依靠因的各种因缘具足而可以产生,但是果已经存在的话,所谓的因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我们前面也已经讲了,如果果产生完了以后还需要因的话,那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了:儿子产生了还需要父亲的因,果实已经具足的时候还需要农民的耕耘等等,有很多的过失,但这个谁也不会承认的。

在因明当中这些牵涉到一些相属和相违的理论。因和果是属于一种「彼彼所生」的相属关系:一个在前面,一个在后面这样的关系。

如果因和果同时的话,必须是他体。如果是他体,就不可能产生。同一个时间当中互相作为因果是不合理的。当然《俱舍论》当中讲到有些假立的因缘,也有承认“同时的因果”的时候,但这个毕竟是未经观察时世间的一种名言说法而已。实际上,真正的因和果依靠各种各样的因缘作用以后,世界上原本不存在的物体,通过因缘聚合以后产生了,这就是真正的因果相续。但这样的因果相续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是不能容有的。所以,这样的承许是完全不合理的。

因果同时产生不合理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下面就是遮破因缘具足之前果会产生的说法。

这个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说法:比如说,屋子里面本来具有瓶子,但是屋子黑黢黢的话谁也看不见,后来我们用灯来照的时候,就可以看见。或是山里面本来就有的一些宝藏,因缘具足之前的时候不为人知,通过因缘力使其开发才得以现前。果法本来已经具足,通过因缘具足以后而使它开发出来,有这样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下面讲这个道理。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如果说果在物体的本体上本来已经事先存在,后来它依靠各式各样的因缘让它明现、产生,让它开显。他们认为,还具足了很多的因缘,才可以开发的。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此即离因缘”,如果果法已经具足了本体,它的本体就已经离开了因缘。那么“名为无因果”,这个就成为没有因的果。因为因缘还没有产生的时候,果已经具足了,那么这个果可以叫做没有因的果。月称论师的《显句论》当中也讲:没有因的果如果产生的话,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了。

石女的儿子,学院的有些人刚来的时候,他们就一直认为所谓的“石女”就是石头做的女人,石头做的女人肯定不会有儿子了,但所谓的石女儿可能不是这个意思。

现在有些人说石女也有儿子了,这可能是个怪物吧?还有些人说龟毛也有,兔角也有。有些可能是众生的业力和一些诸佛菩萨的加持,还有一些特殊的事物应该是存在的。刚才《显句论》里讲如果没有因的果可以产生的话,那兔角也应该存在了。但有些人可能也是承认兔角存在的。

以前我听过青海那边有一个人叫做莫给桑顿,他对藏文文法非常精通。大概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在整个藏地他是特别轰动,因为在文学方面,还算是很不错的一个人。他经常在收音机里面讲文法,他说“有些经典和论点里面说龟毛兔角不存在,但是兔角确实是存在,以前扎什伦布寺的门口上是有兔角挂着的,我亲眼看见过。”他是这样说的。

但这个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缘起。比如说《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驴角不存在的,但是汉地和藏地确实有个别的驴,头上也有角。大概在我们原来的村子里面是有一个驴头上有长角。汉地也有这种说法。比如,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汉地去当国师的时候,他给一位皇上传讲佛法,当他引用《成量论》还是《成实品》里面的“龟毛兔角不存在”时,国王说:“龟毛应该是存在的,你看我皇宫里面的乌龟的壳上面有一些毛”,给萨迦班智达看了。萨迦班智达看了以后,发现龟壳上面不仅长了毛,而且还有很多很多佛陀的像。然后,他说这是诸佛菩萨的化现,并不是真正的乌龟。国王详细地看了以后才看见佛像,说:“我太孤陋寡闻了,只看见毛,没有看见佛像”。

我想佛法有些比喻总的来讲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我们一般人的头上不会长角的,但是以前朗达玛国王的头上听说有一只角,因为长一只角比较难看,所以他在人们面前显示是一种装饰,用各种绸缎缠住它作为他的发髻、发冠,以这种方式来出场。一般来讲,看见真正人的头上长有牦牛的角的话是非常难看的,也有这种情况,但这是有些特殊的因缘。

按照龙猛菩萨所说的那样,在佛教当中始终都是要分开特殊和一般的情况。刚才《显句论》里讲,如果在因缘和合前面,所谓的果已经存在的话,那么这个果是无因而产生的果。无因也能产生果的话,那么世界上任何不存在的东西都应该存在了,包括龟毛、兔角之类的一切不存在的东西也应该存在了,有这样的过失。从一般的因果规律来讲,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

今天就讲到这里,下面给大家讲一下昨天前面一个叫“比喻量”。大家都知道有现量、比量。比如说,山上有火,因为有烟的缘故,以这种方式来推理就叫做比量。比喻量就是通过比喻来介绍一个不知道的法,就叫做比喻量。比如说,别人认为“虽然有显现,但是它的本体不空”,我们用镜子里面显现的影像来比喻,来说明万法现而无自性。这样通过比喻来知道的量称之为比喻量。这在因明《释量论》第四品当中讲得比较清楚。昨天我可能没有把这个讲清楚。

下面是讲义的内容。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

他们这样想的,我们也可能这样想,比如说,种子对因法一点力量都没有提供的话,那实际上就有无因的过失了。

【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

对方的观点就是,它对它起一个作用,起作用以后毁灭。但这个作用,我们刚才从两个方面来观察的话,一方面,这个因法一刹那以后都不可能停留的,因为任何一个法它一刹那的时候当下就灭的。

【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这是对方的观点。下面就是,这样肯定是不合理的。麦彭仁波切在这里分析得比较广。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

果法在因法的时候不存在、还没产生的话,那它提供给谁呢?

【(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我们不能把现在的食物给一个弥勒佛出世的儿童,这是没办法的,因为他还没有产生。所以,因法怎么会给果法提供力量呢?没有办法的。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刚才就如宗喀巴大师的那个大弟子所说的,有常有和无常的两种过失,在因法上有两种体性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其实这个科判比较好懂,只不过是里面没有详细分析。刚才按照麦彭仁波切的科判,昨天因缘聚合以后的产生、因缘聚合同时的产生、因缘聚合之前的产生,三时当中是这样分的。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

这是我们前面的原因。

【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但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也就是说,因缘和合前产生也是不合理的。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就像山里面本来就有宝藏,只不过后来工人把它开发出来一样的。就是本来果法已经具足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这个是《显句论》里面的比喻,有这个过失。


下面我们一起回向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