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课堂 | 中论广释72

《中论广释》第七十二课

思考题:

1、因直接变成果法,或者因已灭而生果,有什么过失?

2、既然说因果有无关联皆不合理,那怎样安立因果法则呢?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讲《中观根本慧论》。

甲二、论义分三: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分三:一、宣说缘起特法;二、宣说缘起空性;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分三:一、宣说主要特法;二、宣说其他特法;三、断除太过。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分二:一、破时间自性成立;二、破彼之能立。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我们用现在讲的第二十品来宣说第一部分。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观察作用而破应该是分六个方面。我看了几个讲义,每个讲义分的方法不同,有时候我自己眼睛都花了。但大概的我比较容易理解的角度就是分六个方面。

癸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子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我们昨天前面说因对果提供能力是不合理的,因法就变成两体了;如果不提供能力也不合理,因为不提供能力的话,果就变成无因了。对方认为没有必要观察因对果是否提供能力,因的本体与果的本体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因直接已经变成果了。

比如说一位舞者表演舞蹈的时候,上午穿着罗剎的衣服,下午穿着阿修罗的衣服。当然我们从细微剎那的角度来观察这两者不是同一个人,但是从比较粗大的观念来看的话,这是同一个舞者。同样的道理,譬如说青稞,它的种子相续也就是说是它的果,只不过它的种子变成它的果,就是因直接到达果的位置上了。因此没有必要去观察提不提供能力,因为因已经直接到达果的位置了,有些人是这样认为的。

印顺法师他们认为这好像是数论外道的一种观点,但这个是不是,你们自己去详细观察。《显句论》还有《般若灯》还有别的一些讲义当中,这是谁的观点并没有讲得很清楚,并没有提出来。

这里,我们站在中观的立场开始破它的观点。这样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若因变为果”,有些讲义是说因把自己的本体舍弃,舍弃后变成果;有些讲义里面说因自己的本体没有舍弃直接变为果。有两种说法。但实际上,根据自己的理解不同,可能是两方面都可以解释。意思就是说,如果像你们所说的那样因直接变成果的话,“因即至于果”,因已经到达果的位置了。也就是说原来因的本体已经和果一模一样,没有什么差别。原来因是什么样子,果就是什么样子。比如说原来是灰色的种子,那么现在这个灰色的种子的本体直接到达绿色的芽上面了,就好比我从家里直接来到这里一样。当然这种概念从我们未经观察的一个相续的角度来讲也是承认的。我们前面也有这样的观察,比如说我前一世来到今世,或者说青稞的种子变成青稞的苗芽,那么从一个相续,一种不能堪忍的法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说法也是有的。

但我们真正观察胜义谛的时候,所谓因到达果的过程成不成立呢?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呢?你原来因的本质改变没有?如果你原来因的本质一点也没有改变,现在已经变成果,那因就有恒常的过失。《显句论》当中引用了一个《中观四百论》的教证,意思就是说,恒常的法哪里都是没有的。我们在整个世界万事万物当中,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恒常的法。所以这样承认从教理方面讲是不合理的。

我们从理证方面来讲,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详细观察:你说原来的因直接变成果,我们可以问你原来因的本体舍弃没有?到果的时候,它的本质上有没有变化?如果有变化的话那就不是那个果了。比如说,原来这个因是灰色的,现在这个果已经是绿色的话,绿色和灰色不是一个本质,所以说不是因已经到达果,毕竟有变化的。如果你说没有一点变化,那就对“可见不可得”的理是有妨害的。为什么呢?比如说,原来这个灰色的种子,在成为果的时候也应该还是灰色的,这样的果有没有?凡是有知觉的人都会知道这是不可能有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因直接变为果就有过失,它这里不合理的原因在颂词中并没有讲。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是什么呢?“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前面能产生的因,因为它直接可以变成果了。前面已经产生果的因,还可以再产生。为什么呢?因为它的本质没有改变过,所以可以再继续产生。比如说,已经生完了果的种子,它毕竟是因,那么它可以再继续产生果。如此就会有无穷的过失,或者有无必要的过失。或者,因为如果你说原来的种子,已生的种子现在已经生完了不能再产生的话,那么同一种子就有以前的种子已经生完了,和没有产生果时的种子的两个过程,那么所谓原来的因直接到果的观点也因此而推翻了,所以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你们对中观里的互相推理和观察,可能要详细思维很长的时间,各个讲义里面的说法有时候是不同的。我们这次发的资料应该是比较多的,我想到时候因明可能没有这么多。这次我们讲中观,也给大家发了慈诚罗珠堪布讲解中论的《慧灯之光》,还有印顺法师的《般若灯论释》,你们手上应该大概有三四本讲义可以做参考。我手上的书是也是特别多,有时候各个论师的讲义都舍不得放弃,看一遍要花很长时间,但总觉得《中观根本慧论》是非常殊胜的,真正能抉择释迦牟尼佛的究竟密意,并不是口头上说“万法皆空”,而是在自己心的相续当中真正对中观无生的离戏生起坚定不移的定解。

希望你们一定要参考一些其它的书,平时自己去思维,甚至上厕所的时候也是想第一个颂词里面的内容是什么?第二个颂词的内容是什么?如果能背诵的人,当然肯定会思维法理的,但不能背诵的人平时自己这样思维的话,最后自己的心也就逐渐逐渐趋入于正轨了。现在很多人喜欢背诵,这样有很大的利益。以前背过的完全是不相同的,大概是十年前我背过因明的《量理宝藏论》,现在翻译的时候一看都是特别熟悉,基本上我看汉文颂词的时候,藏文就直接浮现在脑海里面。有时候觉得乃至生生世世我们背诵一些论典,传讲一些论典,还有自己学习一些论典,这个对自己在阿赖耶上面有非常大的利益。

现在可能给各班已经通知了背《大圆满心性休息》。如果你们复印室方便的话,把颂词印一个单行本可能好一点,我看有些道友拿着原来的精装本特别重,本来有些人的身体也不好,背着《大圆满心性休息》好像背着一个大车一样,还是很困难的。

有些推理,光是看一遍可能不行的,你听几个辅导,然后再自己思维的时候,当天所讲的内容应该会通达的。你们不要认为每天只有四句颂词,四句没有什么不懂的,当然不在乎的话什么都是可以。原来根登群佩这样说的:“一切都没有自宗他宗,这就是愚者的无上自宗”,因为愚者的话什么都可以,“哎呀,什么都可以,没有什么的。唉,什么都没有了,什么都放弃了,自宗也可以,他宗也可以;空也可以,不空也可以”,这就是愚者的无上自宗。我想我们如果对法不关心的话,当然是无所谓的,就不用听了。但是如果真正去观察的时候,每一个智者和每一个修行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应该是有很大的差别。

刚才按我的理解应该这样解释的。

下面说第二个问题。

子二、观察灭不灭而破分二:一、灭不合理;二、不灭不合理。

对方认为,因法灭完了以后才产生果,还是因法没有灭而产生果?从这两方面来抉择。如果对方认为所谓的因法,譬如说灰色的种子,它已经灭完了以后产生它的果,这样的话合不合理呢?平时可能有些人也是认为种子灭完了以后产生它的果应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种子真实已经灭完了的话,它的果也不能产生的。一方面如同我们昨天前面所讲的那样,种子已经死完了,已经一点也是没有了,灭完了,如果它的果要产生,那么现在的果应该有无因的过失。

今天这里有不同的一种推理方法,它是怎么样推理的呢?

丑一、灭不合理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向对方提出问题,怎么你们这么说,因法已经灭失完了而能产生果呢?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简单的疑问句,因灭完后怎么会产生果呢?当然有些人可能认为因灭完了怎么不能产生果呢?因只有灭完了才可以产生果,如果因都没有灭完果怎么会产生呢?因都还存在的话,果不可能产生的,有人会这样认为。

但实际上这也是可以观察的。如果因灭完了,实际上是已经不存在了,跟石女儿子和兔角没有任何差别。如果因灭完了还能产生果,正如《显句论》里面说的,那就等于石女儿子也能产生它的儿子了。因为不存在的东西可以作为因,产生它的果,这样一来会有世间的石女儿子也应该能产生果的过失,当然这个谁也不敢承认。

我们要承认一些因果的时候,一方面所谓的因果,我们前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真正以智慧来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果确确实实是无法安立的;但是未经观察的时候,在相续或者虚幻当中,所谓的因果也是可以成立的。

因此,因灭完了果也不能产生。这是观察因灭不灭而产生的果而讲的。

现在是第三个问题,观察有关联和无关联。

丑二、不灭不合理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全知果仁巴的解释科判方式是把这两个合在一起而讲的。他说观察四类因果来讲的,但是他的观察方式是把刚才那个灭不灭和这个两个连在一起讲的。他是这样说的,你那个因能产生已经存在的果还是不存在的果?首先它自己的因灭完了以后产生还是因没有灭而产生的?因灭完了而产生是不合理的;因没有灭的话,那么因对果有关联还是没有关联?好像用这方面来观察四类而破的。但是我们在这里,把关联和不关联单独分出来观察。

对方说,如果因不灭的话,那么因直接对果,或者以有关联的方式来产生,或者以没有关联的方式来产生,除了这两个以外再没有别的产生方式了。我们下面观察,所谓的因和果有关系还是没有关系?有关系不合理,没有关系也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如果说所谓的因法和果法有关系,它们之间互相依靠、依赖,或者互相之间存在我和我所的关系,或者互相有一定的关联。比如说,人和人的财物就是我和我所的关系,柱子和柱子的无常是同体的关系。世间上具有两个物体的时候,它可以有很多的关系,火和火的热性就是同体的关系,树上有飞禽这叫做能依所依的关系,水果放在前面的桌子上也是能依所依的关系······等等。世间上有这么多的关系,果和因之间如果说有关系是不合理的。

当然,本来因果是所谓能生所生的关系,但这个关系在这里分析真正的关系时不成立。能生所生的二者中一个不成立,就不能说和另一个有关系,就像石女的儿子和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这个关系在这里没有引用。

如果你说因和果真是有真实的关系,那么它这里说果已经存在了。“因住果”,因已经住于果的时候了。如果因的本体没有一直住到果的本体那里,那么因和果之间怎么能有关系呢?不会有任何关系。比如说,以前的人已经死了,那么死人跟我现在有关系的话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因法早就已经灭完了,因法、果法之间不可能有关系的。因法一定要住在果法存在的时候,如果因法也是住在果法存在的时候,那你说一说它们两个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呢?这样的话我们谁也不敢说。你看,因法一直住到果看见的地方,果在的时候因也在,那这样的话,果根本不需要观待因法了。果都已经出现了,这个因有什么用呢?没有任何用处了。所以说有关系的因果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

现在我们观察第二个方案,“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那这样的话,这种说法是更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因没有观待果,因和果之间一点关系也是没有,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它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两个之间是不是能生所生的关系呢?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没有关系,也是能变成能生所生,按照月称论师所说的那样,一切产生一切,或者是一切当中不产生一切,有这个过失了。

或者,因为没有任何关系也是可以产生,那柱子当中也可以产生瓶子,石头当中也可以产生牛粪。如果石头当中也可以产生牛粪的话,我们没有必要到处去买牛粪,有些人买不到牛粪的时候在牧场上一直哭着,也没有任何必要的。因为石头、土粉,我们喇荣也是有很多很多的,在这个当中可以产生牛粪了,有这个过失。

所以,没有任何关联的因果产生是不可能的,有关联的因果产生也是不可能的。

这样一来也是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真正在圣者的根本慧定面前观察的时候,所谓的产生也是虚幻不实的,不可能有真正实有的产生。万法当中没有实有的产生,它的住也不可能有,住也没有的话灭也不可能的。所以,我们现在正在看见的苗芽种子之间的关系,也是从来没有产生过,从来没有安住过,从来没有毁灭过。

这样一来,反过来说我们自相续当中的比如说嗔恨心、嫉妒心,看它的产生有没有呢?也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嗔恨心依靠因缘而产生,我们也是以前面的这种方式来推理因和嗔恨之间的关系,推理观察的时候,发现自相续当中的所谓烦恼、痛苦的产生都是没有的。有时候,在座的有些金刚道友对中观可能闻思得不够细致,对大圆满的窍诀也没有弄懂,平时就是“我好痛苦啊,我很伤心啊,我这怎么办啊?上师,我特别特别痛苦!”当然,未经观察的时候,所谓的痛苦在你的心里也是可以产生的。但如果真正去观察的时候,我们相续当中所谓的痛苦,不可能有不是因和果所产生的痛苦。但是因和果去观察的时候,有关联也不行,无关联也不行,这样一来,痛苦的来源、住处、最后去处是怎么得到的?根本得不到。

子三、观察见不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因是见果还是不见果?当然我们本来说,因、种子这些是没有什么眼根的。一般“见”,是讲有眼睛才见到诸法。但是在这里的“见”就是缘,因到底缘没有,也就是说起到作用没有,从这个角度来讲的。

因见和不见都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这两者都是不可能产生的。

比如说,所谓的因法如果见过果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因在的时候果已经在了,所以果就根本不需要因了。它那个“见果”,因果同时才可以见到;不同时的话,不可能见。如果因早就灭完了,对现在的果不可能见到,所以因和果之间不可能互相能见。

如果因没有见果,可不可以呢?如果因从来都没有见果的话,那对果根本不可能起作用的。因为它从来都是见也没有见过,从来对果没有起过作用,这里的“不见”就是从来没有缘过果,从来没有缘过果的话,那怎么会起作用呢?就像石女的儿子谁也没有见过,石女的儿子对果的产生,能不能成为它的因?这个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从见和不见的角度来讲,因生果是根本不可能的。

当然,关于这个见与不见,在彭仁波切的讲义里面,有《显句论》的解释方法,还有《般若灯论释》的解释方法。麦彭仁波切也发表了他自己的一些解释。但这个地方是比较难懂的,那天我翻译的时候,还是看了半天。这次我也重新翻了一些《显句论》和《般若灯论释》。

《般若灯论释》里的基本意思在下面讲义里面可以讲。比如说,见不见的意思,按照《般若灯论释》的意思来讲,比如说我们眼识取外境的时候,如果眼根已经见了外境,你就不用产生识了,已经见完了;如果你没有见过的话,也根本不可能见,因为不见之故。见也不可能,不见也不可能,以《般若灯论释》的观点可以这样解释。

以《显句论》的观点,它一般是针对数论外道、裸体外道、一些世间的人说所谓的见不见,就是缘不缘的意思,起不起作用的意思。这个也是不成立的。

这两个观点下面还有阐述,这里先不广说。

子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分二:一、观察三时接触不合理;二、观察有无接触不合理。

丑一、观察三时接触不合理分三:一、过去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二、现在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三、未来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

首先是第一个,过去的果与三时的因接触不合理。下面的偈颂比较好懂,这也叫作九重因果,意思就是说,过去的果跟未来的因也是不可能接触的,跟现在的因也不可能接触的,跟过去的因也不可能接触的,然后现在的果、未来的果以此类推的话就比较好懂。

寅一、过去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终不合”,《般若灯论》和很多经典里面说“合”,但是这里的意思换成我们平时所谓的“接触”比较好一点。如果因和果有一个接触的话,当然现在的果或者未来的果,过去的果,应该与未来、现在、过去这三个因要接触,但一个一个分析后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第一个说过去的果—过去已经过完了的果,那么这个果与过去的因是不可能接触的。因已经过去了,果也已经过去的话,那么这两个过去的就不可能接触。现在都没有了,又怎么可能接触呢?不可能的。

过去的果与未来的因也不可能接触的,因为果已经过去了,因还没有产生。它们两个怎么会接触呢?不可能接触的。

过去的果与现在的因可不可以接触呢?果已经过去了,因在现在,现在和过去这两个怎么接触呢?也不可能的。

所以,在三时当中不能接触,应该这样理解。

下面我们在讲义上读一遍。

已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 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 生已而复生。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后毁灭”等问题。】

我们昨天前面说如果因法对果法提供一个能力的话,有什么什么,不提供能力有什么什么。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探讨。

【因果本来就不是异体的,】

因和果,比如说,青稞的本体来讲,本来不是他体的,

【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它这个毁灭之后,有些人想,如果它不是异体,毁灭完了怎么会成立?但有些里面说,因法的本体不舍弃的情况下,它因的过程已经毁灭了,但是它就直接变成果的。对这个地方的理解,有些人认为,因法已经灭完了,然后再变成果的话,怎么会灭完了又变成果,是不是有点困难啊。

意思就是说,所谓的因的阶段已经消失了、没有了,但是因的本体还是存在的。比如说,上午穿罗刹衣服,下午穿着阿修罗衣服的话,他这个人的本体没有改变,只不过外面罗刹衣服的形象已经灭了,然后变成阿修罗的形象了。

所以这里的“灭”指的不是本体方面,如果指本体方面的话,跟其它的有些题目有点相同,有这个过失。对方的观点应该是这样的。

【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就可以成立,】

比如说,宗喀巴大师有些注疏里面说,如果因法毁灭以后,并且它直接安住于果法,它这里“成立”就是“安住”,把这个因直接安住,直接转移到果法上面去了。

【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也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

因法只不过完全都已经变成了一个果法,它是恒常的,本体上是没有改变的。

【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果法则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

本来这个果应该是重新产生的,但如果按你们这样的话,原来在因的位置上应该有果的。所以刚才印顺法师所讲的那样,这个如果是数论外道的观点,也是应该合理,因为他们认为“喜忧暗”这三者在本体当中也是存在的,所以果法在因法当中应该以本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可能可以这样理解。

【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么需要产生什么新的果法呢?】

根本不需要了,因为它的本体都已经具足了。

【因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

从因法的角度来讲,它已经具足了又要再产生果法的过失依然具足的。

【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的缘故。】

没有任何必要了。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又怎么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刚才我的解释是已经毁灭完了的法不可能产生果法,跟这个在解释的方式上有点不同。因为它毁灭完了的话,怎么会产生?“因法丝毫也没有消失,又怎么能产生······?”,这个跟前面连一起的话,它的本体丝毫也没有消失的话,那么怎么会说因毁灭以后才产生果实呢?从这方面理解也可以。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原译: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因在果的时候还是存在的,以这种方式来产生,这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么可能产生果法呢?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么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它的果还在,因法怎么会对它起作用呢?

【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因为毫无关联的缘故,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果法呢?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有《显句论》里面的这个过失,所以也不敢承认。

辛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

就是因见果没有?因见到果法产生的还是没有见到果法产生的?

【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

果法已经存在了,没有必要有因了。

【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么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

从来没有见过、从来没有起过任何作用,也能产生的话,当然有这个过失。

【这里所说的“见到”,是指缘的意思。】

平时因和果之间有缘不缘的关系也可以,但这个“缘”实际上是接触、起作用,这样比较好懂一点。不然,所谓的缘一般来讲,用分别念来缘它、用无分别念来缘它。境和有境之间的关系叫“缘”。

果和种子之间缘不缘的话,有时候不好懂。从果和因之间的关系的话,这个“缘”是起作用。因起作用不合理;不起作用也不合理。可能从这方面讲,比较好懂一点。

【《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六根),】

不存在六根也可以说、五根也可以说,不存在根吧,根也可以说,括号在里面写“六根”要好一点。

【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什么的问题。】

本来因法都是没有眼根、鼻根、耳根,它见不见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我们心里见到它,也可以照见,可以这么说。所以,括号里面写“六根”可能好一点。

如果它存在六根的话,那么种子见到它,可以这样说。但是种子本来都是不具足这些根的情况,你怎么会提出这种问题呢?

下面按照《显句论》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

【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

凡是有实事产生的这些,都是与理相违的角度来讲的。

【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

因为神我能创造万物,那它到底见到它的果法没有?以这种方式来观察也可以。

【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因为种子当中诸根都已经具足了,裸体外道是这样承认的。这些我们在《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讲的。种子也有根,与根无二无别的,它见不见得到它的果法?这样讲也可以,这是《显句论》的观点。

【《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后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如果眼睛能见到而取,然后再产生识的话,识就已经变成了无用了。现在眼睛已经见到外境,然后再产生识的话,识就变成无用了。如果眼睛不见而取色的话,那么色也变成无用了,或者是识变成无用,或者是境变成无用。

这个到时候你们翻一下《般若灯论》,在里面有。

【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做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

在这里,虽然这些教证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但主要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凡是种子作为所缘的基础,一切果法作为产生的话,并不存在。意思就是说,依靠实有的种子,真正所谓的产生并不是存在的。

麦彭仁波切也是这样认为,就像陶师做瓶子的时候,陶师见了瓶子没有?如果见了的话,也不合理。陶师先已经见到瓶子的话,还要做什么?根本没必要的。从来没有见过的话,不见瓶子是怎么做的呢?未见之故,也是没办法做的。比如说,我要做的话,要见到才做。如果没有见到,那就不可能做的。已经见到的话,就没有必要做的。它也是用“见不见”,或者是前面的“去不去”的观察方式来理解的。

【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因此,无论因法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于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好,今天讲到这里。

下面大家一起回向功德。